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2025年11月10日)
2020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对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取得新成效,谱写了辽沈大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新篇章。在工作实践中,涌现出一大批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良好局面,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59个集体“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60名个人“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全省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团结奋进新征程、积极建功新时代,不断推进辽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全省上下要以受表彰的模范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切实当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者、践行者和推动者,凝聚民族团结磅礴力量,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而努力奋斗!
责编:曹思洋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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